2019/11/18
D55 從法律中見著合理中的不合理
前情提要:
可能是突然的神經打結,我要連續一年每天寫一篇文章,讓每天流經腦袋中的靈光乍現有機會用文字方式出現。逼自己在一切「日常」的生活中找到「不平常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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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55:108/11/18
離結束日:310天後
新的知識,更新了許多原來的偏見,在科技生命倫理的課程中,瞭解到台灣並沒有墮胎合法化。那,醫院的墮胎是怎麼回事?
《刑法》第288條訂定了墮胎罪:「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。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,亦同。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,而犯前二項之罪者,免除其刑。」---所以墮胎是有罪的。
《優生保健法》第三章第9條則明定數項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情況,如因懷孕或生產,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,並在《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》第15條訂定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。--這兒墮胎是沒有罪的。
原來台灣目前所都是以「優生保健法」 其中的一條門戶大開的漏洞,規避著原來的法律規定,原來台灣的法律是有人情味的。在人情味的背後,其實是透露出濃濃的父權,及女生自主權的喪失的悲慘狀況。
本該屬於女性身體的權力,從出生為女性之後,便將其地讓渡給社會,藉由身體自主的讓渡,換取道德的認可標章。課程中,婦女墮胎是要結配偶同意的,未成年少女是要監護人同意的,一切似乎有道理的背後,自主權其實就不斷消失,有道理後面是沙文與霸權,誰問過,誰尊重過這個載體,這個替人類孕育下一代的雌性個體?
這些問題我不曾想過,現在正在提案的心跳法案,似乎也與我不相干,但這些不相干的議題,除了都一直在我們身邊發生外,其中所能深思的內容與議題也多到精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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